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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秀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办法
来源:    日期:2021-03-05 08:23:37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范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结合宜秀实际,现将检举控告受理、办理、检查督办、综合运用等有关事项办理规定如下:
       一、检举控告的受理
       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归口受理反映区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统一接收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巡察机构在非驻点巡察期间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检举控告。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和带案约访制度,原则上每月安排1名领导干部接访,每季度安排1名委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带案约访,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二、检举控告的办理
     (一)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的办理
       1.初次检举控告办理。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信访室承办人员应按要求将原信扫描上传至检举举报平台办理子平台,并将检举控告的问题逐一摘要录入办理子平台,其中来信、来访、来电在新增受理信息页面“问题描述”栏摘录,网络举报在“备注”栏摘录;承办人员提交批示后(可不打印拟办单),室主任按照联系单位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分管信访室领导在办理子平台信访批示模板进行线上批示;批示完成后,承办人员进行“后续处理”,选择“转办本委”相应科室,该移送件自动推送至全流程监督办案系统供本委相应科室签收、处置、办理(拟办单信息自动推送至本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中,对反映违规审查调查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程序移送本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2.重复检举控告办理。对属于本级受理的重复检举控告,承办人员在办理子平台判重后进行“后续处理”,选择“转办本委”“信访室”,并对原信进行统一登记、集中保管、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为1年,期满后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按照涉密文件销毁要求进行集中销毁。信访室每季度向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等部门书面通报登记情况,通报内容截止日期为该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 
       3.无实质内容检举控告办理。承办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检举控告,在与信访室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原信等材料附说明理由退回信访室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由信访室按承办部门说明理由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对经沟通研究,承办部门和信访室仍有分歧的,由信访室按程序报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按照主要负责人批示要求办理。
        信访室应当对退回的检举控告,在经主管、分管信访室领导批准后,在办理子平台将该件回收,在“后续处理”模块选择留存并注明原因,原信等材料可以参照重复检举控告留存相关要求处理。对退回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信访室应每季度向案件监督管理室通报。
       4.对检举控告本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乡镇(街道)纪委书记的办理。对检举控告本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乡镇(街道)纪委书记,信访室应径送委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纪委信访室。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5.对检举控告乡镇(街道)副书记、纪委委员、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的办理。由信访室按照程序报主管、分管信访室领导批准后,移送委机关办公室(干部监督管理室)。
       6.办理情况反馈。委机关纪检监察室等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书面反馈已经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处理处分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截止日期为该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信访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情况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实现闭环管理。
     (二)对属于下级受理的检举控告的办理
        7.转送件的办理。信访室应按要求将原信扫描上传至检举举报平台办理子平台,并将检举控告的问题逐一摘要录入办理子平台;在主管、分管信访室领导批示后及时予以转送,书面检举控告材料定期签收交接(检举举报平台基层版系统上线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之前向信访室书面反馈已经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8.交办件的办理。信访室对属于乡镇(街道)纪委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分管信访室领导同意后,可以发函交办:
(1)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
的;
(2)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3)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需要交办情形。
纪检监察联系室对交办件全程监督办理,乡镇(街道)纪委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在办结后,需提交结案报告(应有党委(组)主要负责人签字)、调查报告或初核报告;处理处分情况(被调查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责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附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材料,实名举报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机关对举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交办(办结件)结案呈批表。
对交办件处理情况实行“三步审核”机制:
(1)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由纪检监察联系室初审,对反映问题重要、案情比较复杂的,可调阅案卷进行审核,审核过关后由联系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在《结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2)信访室再审,重点审核初核报告、签字背书及实名反馈情况,对存在问题要求承办单位完善,签署审核意见;
(3)主管、分管信访室领导再把关,审核签署是否同意结案。
三、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一)核实受理告知。信访室对留有姓名或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检举控告,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对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的,信访室应在原信上加盖实名检举控告印章,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在检举举报平台办理子平台问题信息备注栏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告知人、告知时间、方式、内容等。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二)处理结果反馈。承办单位应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处置,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单位经研判认为新证据材料有价值的,应当核查处理。
           四、督查督办
(一)依托检举举报平台,采取跟踪运行轨迹、随机抽查、现场查看、定期通报等方式,加强对转送件的督查,推动实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重点督查转送件登记录入是否规范,分流是否及时、准确,流向是否清楚;承办单位是否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转送件。
(二)每月梳理受理的科级干部检举控告,向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每季度梳理全区信访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对超期未办结信访件发放提醒函督办。
(三)建立信访举报交办件台账管理制度,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年通报一次。通报内容包括信访举报交办件的数量、按期报结率、一次报结率、报结率等。
        五、综合运用
        实行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信访举报形势、特点、原因等基本情况开展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等定期分析研判,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部门、单位,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发现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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